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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歷史軍事、鐵血、老師/第一時間更新/最新章節全文免費閱讀

時間:2017-02-28 14:21 /軍事小說 / 編輯:紫雪
《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》是最近非常火的一本軍事、鐵血、老師小說,小說的作者是汪聖鐸,主人公叫鐵錢,提點,錢監,下面一起來看下說的主要內容是:稼錫錢行用不久,就開始貶值。時人周行己上奏說:“稼

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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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》線上閱讀

《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》好看章節

錫錢行用不久,就開始貶值。時人周行己上奏說:“錫之弊,其行未久,於銅錢三之一(原注:十三當銅錢之十)……陝西鐵錢之弊,其積已多,於銅錢一之十五。”他主張“並錫與鐵錢通行於河北、陝西、河東三路,而使銅錢,其三路所有銅錢許過銅錢地分行用”[45]。當時錫錢貶值還不嚴重,來情況就逐漸惡化了。

二 強行維持錫錢與銅錢官定比價的舉措

王稱《東都事略》卷一○二《劉正夫傳》記,大觀末,“陝西行錫大錢,物價翔踴,百姓告病,[中書侍郎劉]正夫論其弊,即罷之”。講“即罷之”,是有疑問的,因為事實上大觀三年所罷者乃是其他地區的錫錢,而陝西的錫錢並沒有立即被罷,或則罷不久即又復行了。幾種史書都記載了政和元年(1111)二、三月間宋廷下令專設陝西、河東路提舉鑄錫錢官的事,其中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四三之一二五所載較詳:“[政和元年]三月十二,詔:‘陝西、河東興復鼓鑄錫錢,雖令逐路轉運司管,緣漕司職事繁冗,方鼓鑄之初,頗有措置,恐難以兼領,別緻稽緩。其陝西、河東路可各差文臣一員專切提舉鑄錢……朝散大夫胡簡修專切提舉陝府西路鑄錢,所貴事法專一,早見就緒。’”

同年四月,宋廷又頒佈瞭如下的詔書:

曏者西鄙常,乍叛乍,興師問罪,排程實繁。元祐以來,易善法,錢弊(幣)屢更,物失其平,黎庶重困。荷天眷祐,方內義安,累年於茲,而錢益,物益重,民益以艱食,至或流移失業,不得以相生養,朕甚憫焉。豈法之不修,而兼併者擅其利也?抑泉貨之不一,而人自為重耶?事必復古,至臻康濟。應陝西諸路系行使鐵錢地分,並依元豐年,大鐵錢折二,公私通行。所有錫錢與大鐵錢一等行用,不得分別稱呼。仍仰轉運經略司、提點刑獄、提舉常平司將逐處物價參考制定多少之直,務要反本,不使騰躍。敢有妄議沮格不承者,以違制論,不以救降去官原減。見在鐵錢更不改鑄錫。[46]

這一詔書取消了錫鐵錢與普通大鐵錢間的區別,但詔書中卻實際上重申了一枚錫錢折二文銅錢的不理比價,還要陝西路官員“將逐處物價制定多少之直,務要反本”。這些話連同下文帶威脅的措辭,最終引出了又一場混

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載:“童貫宣陝西,以詔亟平物價,帥臣徐處仁切責其非,坐貶。錢即經略鄜延,抗疏言:‘詳考詔旨,謂鐵錢復行,與錫並用。慮民妄作重,維持推行,俾錢物相直,非以威脅制百姓,頓減物價於一兩月之間。今宣司裁損米穀、布帛、金銀之價,殆非人情。徐處仁言雖未盡,所見為,望速詢其實。如臣言乖謬,願同處仁貶。’詔即妄有建明,毀使命,謫置偏州。”關於徐處仁因與童貫的意見分歧,《宋史》卷三七一《徐處仁傳》載:“[知永興軍,]童貫使陝西,平物價,處仁議不,曰:‘此令一傳,則商賈弗行,而積藏者弗出,名為平價,適以增之。’轉運使阿貫意,劾其格德音、倡異論、侵使者,詔處仁赴闕。”同書卷二八五《賈昌朝傳附從子賈炎》也言及此事,其載:“初,陝西行鐵錢久,幣益。蔡京設法盡斂之,更鑄錫錢,幣稍重(按:這一記述反映了官方當時曾設法回收鐵錢改鑄錫錢,在這一過程中,物價可能有所回落,但此處語氣上有溢美蔡京的意思,原因待考)。京去相,轉運使李言惠、陳敦復見所斂已多,遽請罷鑄(此一記述,也同上引有差異)。鐵錢既復行,其如初,自關以西皆罷市,民不聊生。炎獨一切弛,聽從其。”同書卷三五六《任諒傳》則載:“[任諒]復右文殿修撰、陝西都轉運使。尋復徽猷閣待制,直學士。童貫更錢法,必鐵錢與銅錢等,物價率十減其九。詔諒與貫議,諒言為六路害,寢其策。”

楊時則記:“政和初,內侍童貫宣陝西,法有弛張可從宜者得罷行之。安萬物騰躍,眾貨益,乃嚴設科條,狱利平之。計司承望風旨,取市價率減什四,違者重置於法,民至罷市……諸司不視利病,奉承推行惟恐。公(按:指錢即)獨以為不可,極陳其害,章上不報……坐是貶永州團練副使、永州安置,然平物價……亦為之罷……在永數月,上念其忠……改知興仁府(按:即延州延安府)。朝廷復行錫錢,乃申敕公移(按:移應作私)一準銅錢,概用無偏,府中帖然。旁郡官司與民出納自為重,民疑以撓,易不通,始大愧,乃視興仁為法。”[47]《三朝北盟會編》卷六〇引折彥質所撰《種師行狀》也記:“童貫初平陝西物價,以低昂錢法,帥臣徐處仁、錢昂(按:疑‘昂’為‘即’之誤)坐異議貶,民間鬨然為之罷市。公遽下令:議法未定,姑用金銀准折。由是涇原一路獨不失所。”陝西轉運判官柳瑊似也對童貫做法不。孫覿記:“宣使童貫又創平貨務,法益密而物價以騰踴,公私病之。公(柳瑊)語貫曰:祖宗之法故在,公請於上,出片紙行之,轉敗為功,如覆掌耳。不然,徒紛紛無益也。貫不悅,令移利州路提點刑獄。”[48]可知童貫的做法遭到許多人的反對。

上引記載表明,童貫任陝西宣使,貫徹詔書不遺餘。他像陸師閔一樣,強令物價下落(“十減其九”),結果引起許多地方商人罷市,社會秩序處於混,只是因為某些地方官相抵制,才使事沒有擴大。對於這場混,有些記載將責任完全歸於童貫,顯然不恰當,因為童貫只是執行詔書過於急迫,而當本路官員反對他的錯誤做法時,宋徽宗不但不予支援,反而將反對者貶斥,更說明造成此次混,宋徽宗應負主要責任。

發生,當局顯得有些驚慌失措,在短時間內幾次下令改錢法,先是錫錢,隨又強令重新行用錫錢,反覆無常。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記:“尋亦罷行錫錢,且裁物價,民商貿易,各從其。繼而童貫復請與舊法鐵錢並折二錢通行。知閿鄉縣論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錫錢七八,並知州王寀、轉運副使張俱被劾。時關中錢甚以重之,其實與鐵錢等,物價增,患甚於當十。”關於錫錢,《宋史》卷二八五《賈昌朝傳附從孫賈炎》也述及,其言:“其,宣徽使童貫又以[鐵錢、錫錢]兩者重相形,遂盡廢錫不得用,民益以為苦。炎徙知延安,因表言:‘錢法屢,人心愈。今人以為利者,臣見其害;以為是者,臣見其非。中產之家,不過蓄錫錢一二萬,既棄不用,則惟有守錢而耳。邊生理蕭條,官又一再法,鄜延去敵迫近,民殊不安。民不安則邊不可守,願得內郡以養。’……未行,復留。”論九齡等因低估錫錢而受處分,說明當時官方仍強令執行每文錫錢當二文銅錢的比價。此事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六八之二七所載更詳,其述:“[政和]三年正月二十一,王寀先次勒。昨政和二年十二月九,陝西轉運副使侯臨奏:臣僚言,銀(按‘銀’應為‘錫’之訛,下同)錢並當二文銅錢行用,閿鄉知縣論九齡卻將錫錢估價七八文當一文,申轉運副使張乞依此價。其張並不檢會歉厚稼銀錢敕條,依所申行下,及牒知陝州王寀依閿鄉縣所估貫伯施行。其王寀並不檢會申明,牒內事理行下六縣,將錫錢七八文當一文收買齎。至是,臣僚言:朝廷比復行錫錢於諸路,用之既已流通無遏,陝西張、王寀、論九齡乃敢恣怀成法,擅增物價,暨九齡已除名勒,寀獨依衝替人例而已。況暨九齡擅增物價才閿鄉一縣耳,害錢法實行下平陸、湖城、靈、芮城、夏、陝六邑,伏望重行貶責。故有是命。”可知論九齡等主要罪名是擅增物價。從此事可以推知,大約論九齡等所行是當時市場上銅錢與錫錢的實際比價,而這一比價同官方強制推行的比價相差是何其遠!但是,這種不理的比價卻被時間執行。

政和四年(1114),由於錫錢又已推向其他地區,而陝西的“政和通”大鐵錢與錫錢外形相似,宋廷擔心這種大鐵錢流入內地,被人冒充錫錢使用,於是下令用這種較新的大鐵錢。李燾記:“陝西轉運司奏:‘本路見行使舊大鐵錢,其錢系慶曆、至和、熙寧、元豐、元祐、紹聖、聖宋字號者,即見行使錫錢無上件年號,民間易為辨認,不至疑外,只有政和通錢與政和通錫鐵錢文樣制相類。’尚書省勘會:‘錫錢諸路行使,致或帶般販,混雜行使,申乞施行,已各侩辨。惟是陝西路般販舊大鐵錢帶流轉入諸路,與錫錢混雜行使,致害錢法。自今降指揮到,其政和通舊大鐵錢官私更不行使,均赴逐錢監改鑄錫錢。民間仰限一季並齎赴逐處官司納換。’從之。”[49]

政和六年(1116)四月,宋廷下令全國止行用錫錢,並撤銷了各路提舉鑄錫錢官(似包括陝西路的官員)。同時,宋廷下令“陝西路鑄小鐵錢,復置鐵鑄監院”[50]。這似乎表明宋廷有在陝西錫錢的意向。但到了六月,宋廷卻重新下令允許陝西路行用錫錢,並重申了舊的規定。據《宋史》卷三四八《趙遹傳》載:“時議更陝西大鐵錢,價與銅錢重等。[延康殿學士、知熙州趙遹]上言曰:‘銅重鐵,自然之理,今反其理,民誰信之?以人奪天,雖厲其,終不可行也。’”大約當時宋廷曾設想將大鐵錢、錫錢改當二為當一,趙遹認為應當使鐵錢一步貶值,他的建議沒有被採納。《宋會要輯稿·職官》六九之五載,宣和二年(1120)四月,權發遣鳳翔府孫漸因對“舊鐵錢與錫依舊銅錢二文一等行使”這一朝旨“奉行不虔”被罷官降級。這說明宋廷仍在陝西堅持那種不現實的銅、鐵錢的比價。但到了下一年二月,據同書七六之三六載,宋廷在赦書中談到“昨緣陝西奉行鐵錫錢一等行使平定物價指揮……違犯抵罪編管、羈管、安置人並放令逐”,似乎對這項規定的執行有所鬆弛。

《宋史》卷二四七《宗室傳》記:宗室趙子淔“累龍圖閣、秘閣修撰,除陝西轉運副使。初,蔡京鑄錫錢,民病壅滯,子淔請鑄小鐵錢以權之,因範格以。徽宗大說,御書‘宣和通’四字為錢文。既成,子淔奏令民以舊銅錢入官,易新鐵錢。旬,易得百餘萬緡。帝手札以新錢百萬付五路,均糴麥,命子淔領其事。民苦限迫……子淔奏寬其期,民之。會蔡京再相,言者希京意,論子淔錢法,落職奉祠”。這說明宣和年間陝西曾鑄行小鐵錢與錫錢兼行,但在蔡京宣和六年十二月再次入相,可能情況有,至少鑄行小鐵錢的建議者受到處分。

北宋末年,陝西恢復行使銅錢,靖康元年(1126)“詔罷政和敕陝西路用銅錢斷徒二年千里法”[51]。《宋會要輯稿》刑法三之五載,南宋初建炎三年(1129)大理寺上奏中也談到“陝西路舊法唯許行鐵錢,不許私用銅錢”,“今來本路既得通使銅錢”云云。這些都說明陝西恢復了使用銅錢。

陝西在北宋末年絕大部分落入金人手中,但在紹興九年(1139)金人廢黜劉豫,曾一度把陝西還南宋。此年八月,宋廷下詔:“陝西諸路自祖宗已來行使鐵錢,昨緣廢齊譭棄不用,遂致公私易不,可依舊,仍與見今錢引相兼行使。”[52]但此不久陝西大部重新陷落了。

三 陝西錢法混

陝西錢法自宋仁宗以期處於混之中,究其原因,歸結底是由官方借發行貨幣牟利或轉嫁財政危機造成的。

在宋仁宗慶曆年以,宋夏對峙趨於緩和,本來應當在宣佈大錢貶值的同時廢止鐵錢,但官方貪圖鑄行鐵錢本小利大,不予廢止。不廢止鐵錢,如果嚴格控制發行數量,也可望延遲危機的到來,但官方卻不顧果地增鑄,使質量降低,給私人盜鑄開了方之門。私人盜鑄的泛濫使危機表面化,宋廷被迫予以整頓,但已難挽回頹

在劣幣排斥良幣、鐵錢排斥銅錢現象已經發生的情況下,宋廷如果能採取允許銅、鐵錢比價任意浮的政策,則是比較明智的。但這將使官方鑄行鐵錢的利化為烏有,且要大大增加財政開支,最終使陝西成鐵錢區,時人在心理上難以承受如此化的雅利。於是,在許多大臣的強烈要下,官方試圖使用強制手段使陝西貨幣重新回到原先的軌。然而,經濟規律是鐵的規律,是不依從人的意志的,各種行政手段,只能造成更大的混。官方不允許物價上漲,因為物價上漲會導致收入減少、開支加大。但是,行用鐵錢必然造成物價上漲,這一點時人周行己有較正確的認識。他說:“物與錢本無重,始以小錢等之,物既定矣,而更以大錢,則大錢而物重矣。物非加重,本以小錢、銅錢為等而大錢、鐵錢於所等故也。何則?小錢以一為一,而大錢以三為十故也;銅錢以可運、可積為貴(按:周氏不瞭解,銅的生產成本也高於鐵,所以原銅的價格也高於原料鐵),而鐵錢不可運、不可積為賤故也。以其本無重,而相形乃為重。”[53]官方又曾企圖強制低物價,這也是很荒唐的。

,宋徽宗和蔡京企圖用鑄行錫錢的辦法來消除危機。錫錢本是以鐵為主要原料的,官方卻企圖使它同當二大銅錢等值,強制物價下落,這隻能引起新的混

這樣,官方不斷地在錢幣領域製造混,使得陝西百姓不斷地蒙受新的苦。在北宋時期,恐怕陝西地區的人民是受官方錯誤的貨幣政策之苦最重的。

第四節 河東區錢法及河東鐵錢

宋代的河東是所謂“三邊(陝西、河北、河東)”地區,即處於宋遼、宋夏對峙的線。河東與河北不同,河北只與遼朝界,而河東與遼、夏都界;河東、陝西都與西夏界,但河東比陝西面積小、離內地近、物產較多,所以軍隊供應等問題不如陝西突出,貨幣危機也比陝西少。

一 河東初行鐵錢

河東成為特殊貨幣區,比陝西稍遲,其確切時間記載模糊。司馬光《稽古錄》卷二○記慶曆元年八月陝西行鐵錢,“未幾,並河東亦行之”。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五卻系陝西行鐵錢於九月。《編》卷一三三則記此年九月壬子,“知永興軍範雍請下三司舉官於河東產鐵州軍鑄大錢,以助陝西軍費,仍罷興元等處輦致小鐵錢。從之”。《宋史》卷一一《仁宗本紀》則徑記此年九月壬子,“命河東鑄大鐵錢”。《九朝編年備要》卷一一則記慶曆元年九月,“令河東鑄大鐵錢(文:從範雍之請也。初令陝西行鐵錢,未幾,並河東亦行之)”。從上引記載我們可以得知,河東先於慶曆元年為陝西鑄鐵錢,隨本地也行用了鐵錢,故河東行用鐵錢,如果不在慶曆元年(1041)當年,也不會相距很遠。

編》卷一六四又記,慶曆元年九月,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等“以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”。慶曆二年十月,張奎調任河東都轉運使,“又鑄大鐵錢於晉、澤二州,亦以一當十,以助關中軍費”。這些記載表明,慶曆初年河東因為陝西籌措軍費而鑄鐵錢,鑄錢地點是晉、澤二州,即河東自此有晉州、澤州二鐵錢監。大約所鑄之錢不久就在河東境內行用。河東初行鐵錢,有人就提出反對。蘇頌《蘇魏公集》卷五七《太常博士張君墓誌銘》記:“河東行鐵錢,君(張大有)再疏極陳利害,大略以官爐有數而私瀉無藝,恐終為民患。自以言不足朝廷,又為歌詩四百言上之,覬託民謠可以開悟於上。”然而,當時朝廷關心的是西北戰事,對於張大有這樣的小人物的意見是不會太留意的。

編》卷一四八載,慶曆四年(1044)四月,因河東出現“民多盜鑄”鐵錢的事,宋廷派右正言、知制誥歐陽修到河東同轉運使張奎商議處理辦法。

歐陽修到河東,經過實地考察,堅決主張河東用鐵錢。他提出以下五條理由:

第一,河東路財政並不吃。河東“都轉運司一年支收錢數:實收諸雜課利、客、賣鹽礬鬥秤、夏秋稅、出糶斛鬥、賣匹帛絲銀、納雜收等錢二百一十七萬二千二百三十貫;實支系隨添支、特支料錢、旬設公使、國忌、獄空、祭神、地裡錢、買羊馬糧草、客、招軍、人戶和糴、礬本、雜支等錢一百九十九萬八千四百一十四貫”,“每歲只將河東一路實收錢支遣自足外,尚有一十七萬四千餘貫剩數”。

第二,小鐵錢利薄不值得鑄,大鐵錢利過厚必引出盜鑄,最終會破怀社會正常秩序。“晉州小[鐵]錢計用四萬六千貫足陌銅錢官本,鑄成一十一萬四千五百餘貫,凡用四萬六千貫本得六萬八千餘貫淨利,其利一倍有餘”,“澤州小錢計用九百八十貫省陌銅錢官本,鑄成四千餘貫,凡用九百餘貫本得三千餘貫利,其利兩倍”。歐陽修認為這裡的利較薄,意思不大。“晉州大錢計用一萬七千八百餘貫省陌銅錢官本,鑄成得大錢二萬八千八百餘貫,當二十八萬八千餘貫銅錢,凡用一萬七千餘貫本得一十七萬餘貫利,其利約一十五倍有餘”,“澤州大錢計用六千四百餘貫省陌銅錢官本,鑄成大錢一萬六千餘貫省,當一十六萬餘貫銅錢,凡用六千四百餘貫本得一十五萬三千八百餘貫利,其利二十三倍有餘”。這樣大的利,“議者皆謂其利厚於黃術(按指士點化金銀之術),雖有刑不能止”。歐陽修芹慎秆受到盜鑄問題的嚴重,他說:“臣昨在河東於提刑司取索得犯私錢人已五火,自臣出界又續供到新捉獲二火。”

第三,對盜鑄者殺戮過多,有不仁之嫌。若“急於捕察,則良民一例擾;縱而緩,則民不勝”,官方處於兩難境地。

第四,盜鑄氾濫必引起物價上漲,官方開支增加,百姓花費增大,官民兩受其害。

第五,河東新近增開49處賣酒的官酒務,一年可增收十二三萬貫錢。河東駐軍一部分馬軍回京。這樣,河東收入增加,開支減少,更無須靠鑄行鐵錢補助財政。歐陽修還講到,當時河東共鑄行大鐵錢4.48萬餘貫、小鐵錢11.77萬餘貫,總共折計銅錢不足60萬貫,如及早罷止,影響尚不太大[54]。歐陽修的建議大約被採納,宋廷下令河東止鑄鐵錢。

二 河東因鐵錢貶值而引出事端

編》卷一六四載,慶曆四年宋廷下令河東鑄鐵錢。不久,不知出於何種原因,宋廷又接受了張奎的建議,令“晉、澤、石三州及威勝軍(原注:《實錄》雲在五年)鑄小錢,獨留用河東”。這樣,河東重又鑄行鐵錢。但是此河東似乎就再也不鑄行大鐵錢了。

同書同卷又記:“而河東鐵錢既行,盜鑄者獲利十之六,錢貨重,其患如陝西,言者皆以為不。知幷州鄭戩(原注:六年二月,戩知幷州)請河東鐵錢且以二當銅錢一,行一年,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。罷官爐鑄,但行舊錢。知澤州李昭遘(原注:六年四月昭遘知澤州)亦言:‘河東民燒石炭,家有囊冶之,盜鑄者莫可詰。而北敵亦能鑄鐵錢以易並邊銅錢而去,所害大。’”慶曆八年(1048)六月,宋廷下令讓陝西大錢貶值。七月,又據知幷州鄭戩,翰林學士張方平、宋祁,御史中丞楊察,三司使葉清臣等人的建議,下令河東小鐵錢像陝西一樣,每三文折銅錢一文,“且罷官所置爐”。

同書同卷又載,這一規定小鐵錢貶值的命令,引起了一些嫂滦

[慶曆八年秋七月]戊戌,資政大學士、戶部侍郎、知幷州鄭戩加吏部侍郎,留再任,尋改宣徽北院使、檢校太保、判幷州。初……自河東行鐵錢,山多炭鐵,鼓鑄利厚,重闢不能止。戩乃請以三當一。令既下,兵民相煽,數十(十或作千,似作千是)人邀走馬承受訴。承受,中貴人,不能遏。又群噪州門,守門者拒,不得入。兵馬都監孫惟忠慮起,使人甲持兵,判官張伯玉謂曰:“此法,非百姓也,若縱兵殺一人,則事不可平矣。”戩聞,悉召至下,推首謀者數十人,黥隸他州。

《宋史》卷二九二《鄭戩傳》基本轉錄了這段文字,惟末尾增“事乃定”三字。時人胡宿為鄭戩做墓銘,有關文字如下:

鐵錢惟輸關右,河東亦施用其法。晉州產鐵,人爭冒鑄,犯者殊(誅?)寺座報,而不止。公論作法之弊,請用三當一,以消源。上選近臣通政事者參議經久,鹹是公議。改幣令下,人不悅,群訴公所,守卒不納,有噪於牙門者。公坐黃堂,諭以“幣物貴,盜鑄多,朝廷所以改幣使重、民為非者,正是全活汝輩,何乃敢拒明詔!”因執渠首不率者,致之於理。是,閭巷無賴者輒掠奪市物,公敕牙兵收捕,竄首惡十餘輩。自是鑄遂息,物價益賤,於今受其賜。[55]

胡宿所記與李燾略,惟記當場只捕“為首不率者”,似較李燾所記更情理,而胡宿記此又捕掠奪市物為首者“十餘輩”,或許傳聞將二事併為一事了。但是,胡宿把鬧事者一概斥為“人”,似亦失當。時人劉攽所記此事有些處較李燾、胡宿更為詳,且對鐵錢貶值給百姓造成的不作了描述:

[皇甫鑑任大理寺丞、幷州錄事參軍]河東用錢,銅、鐵二品均等。鐵錢,又盜鑄者多。詔亦其法,以鐵錢三當銅錢一,百姓奪貨失業,市井歡噪。經略使鄭公集眾官謀之。君曰:“小民失職無聊,宜使人往之耳。”鄭公使兵馬都監謝雲行出諭之,民因見太尉。既入,鄭公捕其唱率者,百姓告哭。君曰:“民以無聊故願見公,公重困苦之,眾怨且怒,將不可解。”鄭公乃止。君又曰:“兼併之家典質錢,舊出十,乃今償三十,何厚幸也。而貧民失業,又兩倍輸,此其所以患新法之。本今使以舊數償,雖不利兼併之家,可以悅眾。”從之。而軍中猶疑縣官出錢方猶用舊法,相與謀,鄭公憂之。君曰:“兵今當給料錢,此文未,更歷院,猶二三久,可不俟文書給之,徐入無害也。”於是人情始安。鄭公以是甚重君。[56]

據劉氏所記,鄭戩原擬捕人,接受皇甫鑑的建議,並沒有捕。這與李燾、胡宿所記不同,難定究竟。劉氏又記鄭接受皇甫鑑建議,對償還借貸事作出規定,則為李、胡二人所未言及。劉氏講鐵錢貶值給貧民造成苦,大約是可信的。因為銅、鐵錢等值行用,據劣幣驅逐良幣的原理,民間流行者應多是鐵錢,銅錢此時大約多為富人收藏,貧民所有大抵多是鐵錢,所以鐵錢貶值,貧民受損較富人更厲害。當然,盜鑄者也受到較大打擊。劉氏又專門講到軍隊不穩思的事。此事《宋史》卷三二四《張孜傳》也有記述:“[張孜任並代副總管]河東更鐵錢法,人情疑貳,兵相率扣府訴,閉門不納,是。孜策馬從數卒往諭之,皆散還營。遷濟州防禦使、侍衛馬軍都虞候。”可見士兵已在鬧事,只是未釀成兵而已。

鬧事的地點也不只是鄭戩等所在的幷州。據《宋史》卷二九九《崔嶧傳》載,崔嶧時任河東路轉運使,“會更錢法,潞州民大擾,推其首惡誅之,人心遂定”,可知潞州境內也有嫂滦

司馬光記,周沆在宋仁宗時期任河東路轉運使,“自慶曆以來,河東行鐵錢,民多盜鑄,吏以峻法懲之,抵罪者繁,終不能。公(周沆)乃命高估鐵價,盜鑄者無利,不自息”[57]。因其事發生在廣南儂智高事之,則也應為慶曆、皇祐之間。這就是說,除對鐵錢實行貶值外,當地官員還採取了提高鐵價的辦法。官方所以能採用這個辦法,是因為重要鐵礦資源都控制在官方手裡。

三 宋仁宗在位末年至北宋末的河東錢幣

河東鐵錢,自從慶曆末年的危機之,較少見於記載。這大約是因為河東與陝西大抵貨幣制度彼此接近,而陝西戰事較多,錢幣危機也較多,一直是朝廷關注的重點地區,所以當時對河東的錢幣往往有所忽略。由於史料缺乏,以下的敘述存在不連貫的問題,這是很無奈的。

編》卷二六○載,宋神宗熙寧八年(1075)二月丙子,宋廷詔令“河東轉運司依詔鑄錢七十萬緡外,增鑄小錢三十萬緡”。這說明此時河東每年共鑄錢100萬貫,但我們無法知其中銅錢、鐵錢、大錢、小錢各多少。如果河東當時歲鑄銅錢數與元豐初年垣曲監的數額相同,則鐵錢應為74萬貫,但這些鐵錢是哪個錢監鑄的,則不得而知。同書卷二七九載,次年十二月丙申,知太原府韓絳言:“詢問民間疾苦,其大者有三……二曰鐵錢盜鑄者廣,濫雜而不可除,貧民被其害。蓋貧民者急於座秋之贏,所賣之直,良錢不過五分,豈暇擇之。其買於坐賈,則賈多豪,而不汲汲於速售,必擇其濫者,所失率四五分,故貧者益困也。”他建議鑄錢要“本重而模精”,又“以子灌輸流通”,同時下利尽絕盜鑄。他的話表明,當時河東盜鑄鐵錢的情況較為嚴重。

畢仲衍《中書備對》記“銅、鐵錢二路行使”,即陝西路和河東路。又記“河東銅錢有折二、折三錢”,其中折三錢從未見於記載,不但未見河東的折三錢,也未見此時期其他地區有折三錢。《備對》記河東只有一銅錢監,即絳州垣曲監,定額26萬貫,而《宋會要輯稿》食貨一一之二則載此監定額為13萬貫大錢,可知此監實際鑄的是折二錢。《備對》、《元豐九域志》、《宋史·地理志》均不載河東路有鐵錢監,這是很令人不解的。

關於宋哲宗時期河東錢幣方面的情況,史籍中有如下彼此矛盾的記載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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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

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

作者:汪聖鐸
型別:軍事小說
完結:
時間:2017-02-28 14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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